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简称新《条例》)等法规,做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 ★新《条例》已于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在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公共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作了不少修改,以更好服务和管理流动人口。其中三大变化与你关系最为密切。 居住登记更便利在居住登记方面,增加了主动服务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的职责,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在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强化了公安机关的主动服务,规定:公安机关应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申报采集方式,通过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统一申领居住证过去,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新《条例》取消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统一为《浙江省居住证》,其申领条件也作了相应调整。 新《条例》明确,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持证服务更丰富《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为持证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云南好的白癜风医院北京哪里能治白癜风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zhejiangzx.com/zjzx/12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