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一、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但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域名管理秩序的目的,可以对部分词汇采取禁止注册和限制注册的方式进行保护,在进行此类保护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二、申请人在域名被采取保护措施期间提出的注册申请,在该域名开放后不能产生优先效力,仍应按照开放时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否则不予核准注册。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注册给非特定人或者部分域名在注册中存在假冒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申请人享有涉案域名相关权利的合法理由。 ——来自浙江高院“知之汇”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浙金知民初字第号二审案号()浙知终字第66号案由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合议庭郭剑霞、陈为、王磊 书记员郝梦君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敏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珍裁判日期年5月8日一审裁判结果驳回郑敏杰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浙知终字第6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敏杰,系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XXXX。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珍。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敏杰因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金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张玉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 原判认定,互联网中心于年6月3日成立,经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作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00年1月1日,互联网中心发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内容包括:一、违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00年)第十九条规定的词汇不得注册为cn域名。二、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稳定性和可延展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申请注册限制注册的名称,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由互联网中心根据域名系统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年10月1日,郑敏杰通过ems快递向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邮寄了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余个域名的注册申请,又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互联网中心发送了上述域名的注册申请。同年11月6日7时48分,郑敏杰通过电子邮件催促新网公司和互联网中心为其注册相关域名。同年10月30日,互联网中心发布《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称:“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采取保护措施的词汇已经不再适宜继续保护。我中心在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后,将不适宜继续保护的词汇通过先后设立日升期、抢滩期和开放期的方式开放注册。为保证开放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我中心委托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开放注册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同年11月5日,互联网中心发布《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称:“我中心所指日升期是部分保留域名正式开放注册的第一阶段,该阶段只允许商标权人优先申请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一致的域名。日升期时间为年11月6日9时至1月5日4时,我中心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间医院效果好北京中科医院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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