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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一、货物类

1

服务器

A

2

台式计算机

A

3

便携式计算机

A

4

喷墨打印机

A

5

激光打印机

A

6

针式打印机

A

7

液晶显示器

A

8

扫描仪

A

9

基础软件

A

10

信息安全软件

A

11

复印机

A

12

投影仪

A

13

多功能一体机

A

14

照相机及器材

A

15

LED显示屏

A

16

触控一体机

A

17

速印机

A

18

装订机

A

19

碎纸机

A

20

乘用车

A

包含新能源汽车

21

客车

A

包含新能源汽车

22

电梯

A

23

不间断电源(UPS)

A

24

空调机

A

25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

26

录像机

A

27

通用摄像机

A

28

摄录一体机

A

29

家具用具

A06

30

复印纸

A

二、服务类

31

云计算服务

32

安全服务

C

仅指其中的保安服务

33

印刷服务

C

34

物业管理服务

C

注:

1.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表中所列项目,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6号)》执行。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二)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四)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核支付。

(五)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驻郑以外省直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驻豫以外省直单位采购全部为分散采购。

(七)各市县统一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县,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财政部门可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完)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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