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7月11日

杭州市萧山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构建全社会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32号)、《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

(二)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气象台(以下简称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6∶00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当日6∶00仍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二)当日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已到校的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五)学校要根据本办法,事先制定具体应对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应将应对方案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六)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应对措施。

(七)教育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工作机制和预警提前通报制度等。

  

三、误工处理

(一)区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做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需上班的人员和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条件,并告知职工。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既定的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职工(除必须在岗的外)因极端天气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在工作时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视情对港口、在建工地等停止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其他事项

(一)区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

(二)当发布部分区域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三)区气象局应将区教育局及各学校的相关人员纳入气象预警短信发布平台,第一时间向上述人员发送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信息。区教育局及各学校的相关人员应通过校讯通等多种途径,及时将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以及有关停课、复课事宜告知学生和家长,提醒学生和家长积极有效应对。

(四)用人单位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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