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局、公积金中心: 为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浙江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从浙江建设信息港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法规处。联系-。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11月30日 浙江省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条线名称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子项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建设 处罚-- 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无资质的 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处5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越资质范围的 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 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绿化工程投资额l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照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绿化工程投资额0.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绿化工程投资额0.5倍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绿化工程投资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 情节轻微 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20%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2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50%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建设 处罚-- 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情节轻微 违规占用20平方米以下的或改变性质2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违规占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改变性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规占用30平方米以上的或改变性质3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 情节轻微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建设 处罚--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九条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并处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3元罚款 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并处3元以上5元的罚款;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 建设 处罚-- 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6 建设 处罚--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抗震防灾相关设施的处罚 p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p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整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整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整改,个人处以元以下1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建设 处罚--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建设 处罚--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5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情节轻微 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刻画、涂写、张贴处数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元罚款 情节严重 刻画、涂写、张贴处数10处以上的或在历史文化建筑物和古树名木上乱刻画、涂写、张贴或张挂、张贴违法宣传品的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规定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情节轻微 堆放面积2㎡以下、吊挂有碍市容物品1件以上5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堆放面积2㎡以上6㎡以下、吊挂有碍市容物品5件以上10件以下的或堆放、吊挂物品易产生扬尘、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或吊挂内衣、内裤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罚款 情节严重 堆放面积6㎡以上、吊挂有碍市容物品10件以上的或堆放、吊挂物品影响交通正常视线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处元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情节轻微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1处以上3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3处以上5处以下的或窗栏、遮阳篷、空调外机出现轻微破损、污秽的或空调外机滴漏污染路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罚款 情节严重 未规范安装窗栏或空调外机或遮阳篷等5处以上的或安装不当、发生严重破损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9 建设 处罚--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10 建设 处罚--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11 建设 处罚--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1处但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1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2处的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0元罚款 情节严重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2处以上的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建设 处罚--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13 建设 处罚--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0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14 建设 处罚-- 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的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0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 责令改正 15 建设 处罚--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以下略,详文见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天津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白癜风什么中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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