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曝光

(一)年2月13日14时15分许,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正蓝旗上都镇沃日特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其同向行驶的乌某某驾驶的蒙HC19XX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乌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年3月2日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太仆寺旗宝昌镇国防街与三小学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因闯红灯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国防街与三小学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王某某受伤,上述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当中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过错较重,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提示:电动车闯红灯,往往伴随着超速等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同时为了自身安全,驾乘人员应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做好安全防护。

(三)年02月16日王某驾驶蒙A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S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车道内韩某驾驶的蒙B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无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通过细致勘查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未按规定超车,应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车辆超车应选择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对面无来车且道路两侧均无影响超车障碍物的路段进行。超车应在确认前车让超并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从前车的左侧超越,进入左侧道路超车,无法保证与正常行驶前车的横向安全间距或被超车无让超空间时,应主动放弃超车。驾车不注意观察、强行超车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自己的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是对别人生命的威胁。各位驾驶员朋友在行车时一定要时刻谨记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尊重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年3月9日8时许,敖某某驾驶蒙H***4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诚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连浩特市新华诚信路丁叉路左转弯时,与沿新华由东向西宋某某驾驶的蒙H***23号小型管通车相撞,造成两车辆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

敖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具有过错,应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

(五)3月15日多伦县辖区内发生一起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为多伦县彩虹桥红绿灯路口,出租车右转弯时不观察路况,未看到直行的电动车,导致双方机动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无责任。

事故多发路段曝光

1.国道线,K公里至K公里,此处车流较大,弯道坡道较多;

2.国道线,K公里至K公里,此处冬天易结冰,弯道坡道较多;

3.国道线,K公里至K公里,此处弯道+坡道组合较多,视距不良;

4.国道线,K公里至K公里,此处穿过村庄道路、连接S省际通道,交叉路口,车流较大。

END

这些看来都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小事,却说明了一个道理,现实生活中,在我们实现美好理想和远大目标的征途上,有时需要我们昂首阔步,奋勇前进;有时需要我们低头弯腰,才能跨过这道关键的门槛,获得成功。智者懂得:能低者,方能高,能屈者,方能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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