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编制的主要思路为,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同时提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与新能源汽车生产比例达标两个考核指标要求。

9月20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稿中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一)专用充电设施,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二)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电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住户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自备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省能源局)起草了《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相关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反馈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传真:-;

2.电子邮件:zhouzy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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